【曾蔭權上訴】上訴庭指曾蔭權難發展新事業 改判支付100萬訟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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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8/07/20 17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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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蔭權只需支付控方訟費100萬。(程志遠攝)

前特首曾蔭權去年2月首次審訊時,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判囚20個月,服刑63天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。曾蔭權就定罪、刑期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,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駁回定罪申請,刑期上訴則得直,獲減刑至1年。而控方申請要求曾蔭權支付1/3訟費獲批,曾蔭權就訟費命令亦提出上訴,上訴庭裁定得直,認為所訂金額過高,故改判曾蔭權須支付控方訟費100萬元,上訴庭認為曾蔭權年屆73歲,並非富有商人及難發展新事業,故認為支付1/3訟費金額過高,改判曾蔭權支付控方訟費100萬,上訴庭認為支付定額訟費較為公平及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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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庭於判詞中指,法官頒令被定罪被告支付控方訟費須考慮多項因素,包括被告有否作出不合理做法,而衍生不必要訟費。觀乎本案,上訴庭認為,曾蔭權對廉署調查造成妨礙,包括選擇發放誤導性聲明,延遲呈交有關租賃涉案深圳住宅文件,令廉署須時間作出詳細調查。至於有關深圳東海集團公司的架構,上訴庭指理應不受爭議,惟曾蔭權卻拒絕承認黃楚標於公司之的位置,直至控方呈上證供才承認。

上訴庭又指,曾蔭權妻子與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之間的財務往來,曾蔭權沒有理由不同意有關交易。辯方指曾蔭權收到有關銀行確認文件後,方能同意有關交易,上訴庭認為此舉難以令人信服。

上訴庭認為曾蔭權的作為遠多於保持緘默權利,目的是妨礙廉署調查及檢控,衍生不必要的訟費,故法官有權頒令被告支付控方訟費。

上訴庭指,控方所涉訟費共約1400萬至1500萬,並要求曾蔭權支付1/3,控方同意金額經評定後約為300萬至350萬。惟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頒令支付1/3訟費,並須連同3名律師費用計算的話,將多於300萬至350萬。

上訴庭認為曾蔭權並非富有商人,只是服務政府逾50年的退休公務員,他與妻子的銀行現金存款約有5000萬,惟經歷兩次審訊及一次上訴聆訊後,連同其他審訊程序所聘用律師的開支,相信已大大減少其現金流。

加上曾蔭權已年屆73歲,上訴庭認為他重新開展事業的機會是很微,只可依靠積蓄及長俸為生,故此有關訟費命令將對其財務狀況造成重大打擊,故此認為訟費命令過高,頒令曾蔭權就訟費命令定為定額100萬,上訴庭認為此舉較合理及公平。

上訴庭又於判詞中指,原審法官陳慶偉於案件重審尾聲應控方申請解除一名陪審員的職務,並於訟費命令判詞中交代原因。上訴庭認為,原審法院有權就他認為辯方不恰當的行為發表意見。而於案件結案陳詞期間,聘用公關公司安排社會上受尊重名人坐於指定位置旁聽,或會令原審法官認為相關做法是意圖以「走後門」的方式,向陪審團展示被告的良好品格,但上訴庭認為需要經過證實,故認為原審法官的做法值得斟酌,及他作出相關評論前,應先聽取相關人士的說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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